(2016)晋078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英诉被告山西碳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山西碳素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500号原告王英,男。被告山西碳素厂,住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朝阳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郭福滨,职务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山西碳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英负担。审判员 邢育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