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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英诉被告山西碳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山西碳素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500号原告王英,男。被告山西碳素厂,住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朝阳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郭福滨,职务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山西碳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英负担。审判员  邢育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