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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特种犬护卫保安服务公司与陈海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特种犬护卫保安服务公司,陈海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3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特种犬护卫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晓波,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军。上诉人深圳市特种犬护卫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特种犬保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特种犬保安公司与陈海军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加班工资,特种犬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就陈海军的工资结构负举证责任,陈海军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与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不一致,特种犬保安公司虽辩称另有绩效奖金,但也未就此提交证据,也未能就陈海军在职期间的具体考勤记录举证,原审结合双方陈述,认定陈海军在任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并采信陈海军所主张工作时间核算其应得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特种犬保安公司主张陈海军在离职并填写《离职申请书》时,已书面确认结清所有工资,进而主张已足额向陈海军支付工资,因该确认与事实不符,依法不应采信。原审有关陈海军应得加班工资数额之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特种犬护卫保安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特种犬护卫保安服务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