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世光与杜义军、付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光,杜义军,付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902号原告李世光。被告杜义军。被告付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光与被告杜义军、付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要求原告于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世光负担。审 判 长 许 立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人民陪审员 刘思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