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曾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980号罪犯曾斌。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张刑初字第00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9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21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曾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曾斌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序。罪犯曾斌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曾斌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曾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燕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