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留洋与郝新亮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留洋,郝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55号申请执行人张留洋,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安岭镇碱庄81号。被执行人郝新亮(郝家靖),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白楼乡大郝村18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张留洋诉郝新亮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孔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