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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留洋与郝新亮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留洋,郝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55号申请执行人张留洋,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安岭镇碱庄81号。被执行人郝新亮(郝家靖),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白楼乡大郝村18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张留洋诉郝新亮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孔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