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城民出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杜明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77061598-4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方城民出字第631号原告霍某某。法定代理人霍新发,农民。委托代理人文宗兴,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明生,男,199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77061598-4地址:天津市津西区法定代表人王耀东,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毛修国,系大地财险南阳中支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霍某某与被告杜明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津D×××××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内一次性向原告霍某某支付赔偿款11万元,下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本次事故一次性调解,各方无其他争议。二、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鉴定费4200元合计5500元,由被告杜明生负担。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陈豪亮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来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