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永林与刘小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林,刘小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089号原告王永林,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葛金强,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小龙,男,汉族,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周琴,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忠华,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林与被告刘小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王永林自行承担。审判员 夏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