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娃与黄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娃,新图雅,黄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高娃,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新图雅,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黄红军,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书指定的期限自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红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支行账号为6228451896017507266中的存款38620元,至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巴林右旗支行的账户2031504230010000017747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恩和图布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