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9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吕会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会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9民初470号原告吕会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全勇,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会林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会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会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会林负担。审判员  王鹏勃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