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田金亮与淄博昌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亮,淄博昌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3民初805号原告:田金亮。被告:淄博昌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东首。法定代表人:赵海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玉亮,淄博昌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职工。原告田金亮与被告淄博昌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彩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金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昌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金亮诉称:2014年5月14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180000元,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全部归还,期间被告分两次归还原告8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1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24116元,共计124116元(利息截止到2016年3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约定结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淄博昌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淄博昌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原告田金亮出具欠条一份,证实欠原告田金亮现金18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之后,被告于2014年支付原告30000元,2014年5月支付原告50000元,余款被告未支付。原告田金亮于2016年4月11日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书写的欠条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淄博昌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欠原告田金亮现金100000元,事实清偿,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还款日期有约定但未约定欠款利率,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昌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金亮欠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年息6%计算)。二、驳回原告田金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