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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大连铭川食品有限公司与郑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铭川食品有限公司,郑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139号原告:大连铭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明艺。委托代理人:李刚,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嘉冠,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铭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铭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连铭川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