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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金清与刘新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清,刘新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343号原告张金清,农民。被告刘新敏,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原告张金清与被告刘新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金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清撤回对刘新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金清负担。审判员  杨俊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