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金清与刘新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清,刘新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343号原告张金清,农民。被告刘新敏,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原告张金清与被告刘新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金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清撤回对刘新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金清负担。审判员 杨俊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