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宫义诉郑青文、牛春喜民间借贷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23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对原告宫义诉被告郑清文、牛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0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四行:“(2015)红民初字第3894号”应补正为:“(2016)内0402民初423号”。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