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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宫义诉郑青文、牛春喜民间借贷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23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对原告宫义诉被告郑清文、牛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0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四行:“(2015)红民初字第3894号”应补正为:“(2016)内0402民初423号”。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