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邱红林、杜自兰与被告冯晓亮、被告江西省萍乡市金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字第285号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对原告邱红林、杜自兰诉被告冯晓亮、被告江西省萍乡市金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八页主文第二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邱洪林20000元、田贵芝20000元”补正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邱洪林20000元、杜自兰20000元”审 判 长 蒋俊军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贾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俊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