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8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郭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886号原告:孙某某,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翠玲,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以经家人劝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