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全生与姜凯、李爱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生,姜凯,李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全生。被执行人姜凯。被执行人李爱芹。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