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辛金牧业有限公司、李国、范风岩、王延磊、李双双、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辛金牧业有限公司,李国,范风岩,王延磊,李双双,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财保43号申请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6997919XF。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淄博辛金牧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94199-1。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法定代表人:李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国,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申请人:范风岩,女,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申请人:王延磊,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申请人:李双双,女,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申请人: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40420-X。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法定代表人:陈立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辛金牧业有限公司、李国、范风岩、王延磊、李双双、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辛金牧业有限公司、李国、范风岩、王延磊、李双双、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3261.7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辛金牧业有限公司、李国、范风岩、王延磊、李双双、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3261.7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