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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宝柱与闫吉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柱,闫吉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806号原告刘宝柱,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吉高,居民。原告刘宝柱与被告闫吉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宝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刘宝柱负担。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