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宝柱与闫吉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柱,闫吉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806号原告刘宝柱,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吉高,居民。原告刘宝柱与被告闫吉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宝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刘宝柱负担。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