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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田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田某借款本金574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