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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6)湘0802行初22号原告罗士喜、柏永友等与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罗瑜周房地产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士喜,柏永友,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罗瑜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02行初22号原告罗士喜。原告柏永友,与罗士喜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陶胜军,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子舞路187号。法定代表人,李步群,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瑜。系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男,蒋训民,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罗瑜周。委托代理人,欧震,男,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士喜、柏永友诉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罗瑜周房地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士喜、柏永友与第三人罗瑜周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罗士喜、柏永友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士喜、柏永友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士喜、柏永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士喜、柏永友负担。审 判 长  丁治会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人民陪审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