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1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3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1年1月21出生。本院2012年4月11日作出的(2012)带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度1-4月份子女抚育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义务,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3执12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运涛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宁关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