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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许莹与薛中卫、汪军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莹,薛中卫,汪军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35号申请执行人许莹,女,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薛中卫,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汪军建,男,汉族,1982年3月24日出生。许莹申请执行薛中卫、汪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薛中卫共欠原告许莹借款28000元。被告薛中卫自2016年2月1日起每月26日之前给付原告2000块钱直至被告还款完毕。如上述款项被告薛中卫有一期未归还,原告可就下余欠款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汪军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薛中卫、汪军建偿还2500元后,拒绝按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25750元的义务,申请人许莹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286.25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中卫、汪军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6036.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