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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339王文彬申请吕文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彬,吕文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彬,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吕文通,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王文彬与被执行人吕文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文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文彬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文通偿还案件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吕文通个人存款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