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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赛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