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关于孙威与谢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威,谢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民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威。委托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滨。上诉人孙威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2015)塔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程,被上诉人谢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塔河县人民法院(2015)塔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给上诉人孙威。审 判 长 张甲平审 判 员 邹丽平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丛龙洋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