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谦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由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另本院已依法将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入境,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