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五星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宝鸡市五星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法定代表人焦双虎,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五星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戈,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23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宝鸡市五星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五星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761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