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王成全、王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全,王建伟,王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全(曾用名王成泉),无业。委托代理人李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伟,个体。原审被告王慧平。委托代理人李磊。上诉人王成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5)梁民初字第3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王成全以欲寻求其他解决方式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成全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成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王成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