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洪义与王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义,王兴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069号原告马洪义,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6311042575,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下井村。被告王兴山,男,52岁,汉族,个体,住敖汉旗新惠镇乃林皋村西上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义诉被告王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鸿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