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奎,重庆市璧山区祥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财保83号申请人刘奎,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祥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法定代表人陈永寿,职务:执行董事长。申请人刘奎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祥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保全申请;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用5000元退还给申请人刘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兴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