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3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胡玉红申请执行祁凤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红,祁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玉红,女,汉族,1957年3月21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祁凤莲,女,汉族,1958年9月22日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胡玉红与祁凤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祁凤莲配偶白文华所有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祁凤莲配偶白文华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