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4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史玉祥、郑金福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史玉祥,郑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保20号申请人:李春梅。被申请人:史玉祥。被申请人:郑金福。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春梅与被申请人史玉祥、郑金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已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24民初662-1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永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