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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宗勇等申请执行刘笃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勇,杜章会,刘笃鹏,王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张宗勇,男,汉族,住三台县金石镇。申请执行人杜章会,女,住三台县金石镇。被执行人刘笃鹏,男,汉族,住三台县八洞镇。被执行人王定荣,女,汉族,住三台县八洞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笃鹏、王定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笃鹏、王定荣的银行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