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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朱廉秀、秦斌等与王凤池、王叶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廉秀,秦斌,李贺雄,朱连华,杨茂鑫,王凤池,王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廉秀。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秦斌。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贺雄。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连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茂鑫。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凤池。原审被告:王叶明。再审申请人朱廉秀、秦斌、李贺雄、朱连华、杨茂鑫与被申请人王凤池、原审被告王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廉秀、秦斌、李贺雄、朱连华、杨茂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希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