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温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080号原告:温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因被告在外地打工不能到庭,我想再考虑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贾桂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云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