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郑国锋与闫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锋,闫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075号原告郑国锋,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18日,市民。被告闫秀敏,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11日,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锋与被告闫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工资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国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闫秀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城郊分理处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