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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756号原告:黄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1819。被告:罗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1822。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钟朝东审 判 员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