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756号原告:黄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1819。被告:罗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1822。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钟朝东审 判 员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