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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烘杰与林雪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烘杰,林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张烘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3590。被执行人:林雪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38。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烘杰与被执行人林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林雪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雪锋逾期仍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雪锋所有的存款、其它收入(益)、债权、股权等合共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