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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执字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乔顺杰与杭侯荣白世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顺杰,杭侯荣,白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365号申请执行人乔顺杰。被执行人杭侯荣。被执行人白世清。本院受理的乔顺杰申请执行杭侯荣、白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