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某诉朱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407号原告李某,男,农民。被告朱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