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家喜诉与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车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喜,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车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2261号原告吴家喜,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琪聪、黄文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车云阳。被告车云阳,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原告吴家喜诉与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车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尚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家喜的委托代理人黄文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车云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家喜诉称,2011年10月14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结欠条,结欠原告光粉货款人民币27100元。至今,被告未能支付该欠款。近几月,原告催讨,被告仍未支付。上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71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偿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被告车云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车云阳系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光粉,双方于2011年10月14日进行结算,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共结欠原告货款166896元,当即由被告车云阳出具一份署有“恒隆”字样并载明欠款27100元的结欠条交给原告收执。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由被告车云阳出具一份署有“恒隆”字样并载明欠款27100元的结欠条等证据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车云阳是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欠款凭证上签章是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车云阳的签章确定欠款行为依法应由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光粉,至今欠款271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认定。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应该予以偿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请求被告车云阳承担偿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家喜货款人民币271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8元,减半收取为239元,由被告泉州市恒隆密胺餐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明煊速录员 陈碰治附页:一、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