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梁雪仪与叶新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雪仪,叶新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梁雪仪,女,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叶新桥,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梁雪仪与被执行人叶新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54036.7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5.4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县,本院委托云安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至今仍未收到该院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0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