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东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东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边马(镇政府大院三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彦峄、罗嘉雄,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东风,男,1963年5月出生。委托代理人:袁萍洲,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0元,减半收取为6490元,由原告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志立代理审判员  刘振尧代理审判员  练新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赖丽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