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崔永全申请承德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869号崔永全。承德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榛子沟1号楼3号,联系电话1523314****法定代表人:薛冰崔永全申请承德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永全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