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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5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陈焕生诉王永刚、常海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生,王永刚,常海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5民初242号原告陈焕生,男,194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告王永刚,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川县。被告常海马,男,59岁,汉族,农民,住武川县。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焕生诉被告王永刚、常海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焕生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焕生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准予原告陈焕生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焕生承担。审判员  杨树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