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忠与被告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忠,张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071号原告王兴忠被告张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忠与被告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淑华经济困难,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原告王兴忠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忠撤回对被告张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150.00元,由原告王兴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权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