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勇与郭应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郭应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853号原告:陈勇,男,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迪,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郭应成,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郭应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