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勇与郭应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郭应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853号原告:陈勇,男,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迪,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郭应成,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郭应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