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林汉池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林汉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梅。被执行人林汉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春梅与被执行人林汉池没收财产一案中,申请人李春梅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执行字第1236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执行员 薛伟东执行员 杨福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