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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承德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亚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华信物业有限公司,武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华信物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亚峰。本院在执行承德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亚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天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