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他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臧××与臧××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他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臧××,女,200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臧××,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39岁,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与被执行人臧××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爱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忠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